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拆除、搬迁的审批
依据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三十五条 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必须保持良好使用状态。
设置在有关单位的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由其所在单位维护管理,不得擅自拆除。
《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二十六条 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战备需要建设、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提供方便条件,不得阻挠。
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维护管理由所在单位负责,使其经常处于良好使用状态。
禁止擅自搬迁、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确需搬迁的,须报经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受理条件:人防通信警报设施需拆除、搬迁
办理流程:
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不收费
办理材料:人民防空警报设施拆除、搬迁审批表原件2份加盖单位公章
办理机构:晋中市政务大厅人防办窗口
联系方式:0354—3237012
表格下载:人防办窗口领取
拆除人防通信警报设施审批表
市人防警拆字〔〕号
申报单位 | 晋中市XXXX | |||||
拆除设施名称 | 防空警报器 | 所在位置 | 办公楼顶 | |||
通信警报 设施现状 | 类 型 | 型 号 | 功 率 | 安装时间 | ||
电声 | JDS-2000C | 2千瓦 | 2009年8月 | |||
控制方式 | 统控 | 控制设备型号 | CWYK-B-DS | |||
拆除原因 及弥补方案 | 1、旧房屋拆除,整体开发; 2、拆除后由拆除单位负责易地安装;
(公章) 年 月 日 | |||||
审核意见: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 ||||||
审批意见:
领导签名: 晋中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年 月 日 |
说明:本表一式三份,返回拆除单位一份,人防留两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