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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空警报试鸣

防空警报实行社会化建设和社会化管理

来源:人防办 发布时间:2018-09-12 阅读: 【字体:

       这是法律明确规定的。《人民防空法》规定,人民防空经费由国家和社会共同负担。这里所说的国家负担的人民防空经费,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有关规定,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对人民防空建设安排的专项经费。这里所说的社会负担的人民防空经费,是指有关单位和个人负担的人民防空费用。人民防空经费由国家和社会共同负担,符合人民防空的性质,符合我国国情,也是世界各国的普遍做法。

       《人民防空法》还规定,一切组织和个人都有得到人民防空保护的权利,都必须依法履行人民防空义务。这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国家为人民服务的本质,体现了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

       一切组织和个人应得到人民防空保护的权利是:防空袭疏散、掩蔽、医疗救护和援助、必需的生活供给,接受人民防空知识教育和技能训练等权利。

       一切组织和个人都要依法履行人民防空的义务是:参加人民防空建设,负担人民防空费用,执行人民防空勤务,保护人民防空设施,参加群众防空组织,接受人民防空教育、训练,开展相互救助的义务等。

       《晋中市防空警报建设规定》规定,政府负责公共地段的警报和统控系统建设,有关单位、重要经济目标负责各自地域的防空警报建设,共同承担防空警报网络的建设任务,这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人民防空法》还规定,设置在有关单位的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由其所在单位维护管理,不得擅自拆除。设点单位应明确专门部门和专职警报管理员,定期检查、定期维护,协助人防部门管好警报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