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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系统腐败问题专项治理

补建人防工程协议模板

来源: 发布时间:2019-05-31 阅读: 【字体:

补建人防工程协议模板

 

甲方(抵押权人):           人民防空办公室

住所:                       

电话:           

乙方(抵押人):                   

法定代表人:                

住所:                              

电话:            

建设单位的                项目应建人防工程     平方米(相当于易地建设费                万元,未履行人防义务,符合下列补建条件:

1、建设单位有新项目实施,可提供补建地块的自有土地证明或新项目立项文件,并出具补建设计方案或承诺;

2、建设单位要与当地人防主管部门建立共管帐户或者资产质押,保证补建人防工程顺利开工,共管资金或资产应根据补建工程的面积确定;

3、人防主管部门要与建设单位签订相关责任文书,明确开工和竣工验收时限,采取制约措施,加强全程监督,既要保证补建工作的顺利进行,又要保证补建工程的质量。

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补建人防工程

同意在建设单位的                 项目中补建人防工程         平方米,乙方承诺启动项目,并在项目中按标准统一规划本项目全部应建人防工程,逾期不建足额缴纳项目应缴人防易地建设费                元。

第二条  补建人防工程工期

乙方应在               日前启动项目建设,并按标准于            日之前(或者在      年内)建设完成全部应建人防工程。乙方按规定建成人防工程建设并验收后,甲乙双方协商终止本协议。

第三条  抵押物

为确保建设单位补建落实到位,乙方自愿以其所有的不动产作为抵押,抵押不动产位于                ,建筑面积        平方米,土地使用权面积           平方米,权属证书号为               ,抵押财产估价         万元。

本协议对抵押物价值的约定,不作为抵押权人处分该抵押物时的估价依据,不对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构成任何限制。抵押物的最终价值以抵押权实现时实际处理抵押物的净收入为准。

第四条  抵押物的保管

本合同约定的抵押物为房产,由于抵押物的不可移动性,抵押期间抵押物权属仍归于抵押人,由抵押人保管,抵押权人不承担任何保管责任。抵押期间抵押人对抵押物的任何处置,均应征得抵押权人书面同意。

第五条  抵押权的实现

                日前未建成合格人防工程,甲方有权依本合同约定处分抵押物,乙方不得设置任何障碍。处分抵押物所得优先缴纳该项目应缴人防易地建设费,不足部分由乙方补齐,多余部分返还乙方。

第六条  抵押人声明与承诺

6.1  乙方知悉并同意本合同的全部条款,为甲方提供抵押担保完全出于自愿。

6.2  本合同项抵押物完全的、有效的、合法的所有者或国家授权的经营管理者,抵押物不存在所有权或经营管理权方面的争议,不会受到任何限制,不存在被查封、已抵押等其他影响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的情形

6.3  乙方发生下列事项时,应当书面通知甲方:

6.3.1  经营机制发生变化,包括但不限于合并、分立、股份制改造、合资合作等,或经营范围与注册资本变更、股权变动的,乙方应当至少提前30日通知甲方。

6.3.2  涉及重大经济纠纷,或抵押物发生权属争议、或破产、歇业、解散、被停业整顿、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或住所、电话、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的,抵押人应当于事项发生之日起5日内通知甲方。

6.4  乙方承担本合同项下的有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服务、鉴定、公正、估价、登记、过户、保管、诉讼费用等。

第七条  违约责任

7.1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均应当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7.2  若乙方在本合同第6.16.2条中作出虚假声明,给抵押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7.3  如非因抵押权人的过错而导致本合同无效,抵押人承担所有责任

第八条  合同的生效、变更和解除

8.1  本合同自抵押人、抵押权人双方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8.2  本合同生效后,抵押人、抵押权人双方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如需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均应当书面通知对方。并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

第九条  权利行使与强制执行

9.1  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抵押人不得转让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权利义务。

9.2  抵押权人未行使或部分行使或延迟行使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不构成对该权利或任何其他权利的放弃或更改,也不影响其进一步行使该权利或其他任何权利。

9.3  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双方保证:如地址、联系方式等发生变更时,及时将变更通知送达至对方并取得回执。

9.4  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双方共同确认:如抵押人不能按照约定按期履行其全部义务,抵押权人有权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抵押权权益,而无须经过诉讼程序,同时,抵押人自愿放弃抗辩权。

9.5  抵押人对本《抵押合同》的内容已全部知悉并予以认可。

第十条  争议的解决

10.1  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应向质权人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10.2  在诉讼或仲裁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本合同一式贰份,双方签字盖章生效。

 

甲方(公章)

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乙方(公章)

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