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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防教育基地命名管理办法

来源: 发布时间:2018-05-03 阅读: 【字体:

(2018年4月27日山西省国防教育办公室颁发)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省国防教育基地命名管理,推动新时代全民国防教育深化普及、创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国家国防教育办公室《国防教育基地命名管理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分类和分级

        第一条  国防教育基地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第二十三条、二十八条和国家国防教育办公室《国防教育基地命名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条件,按照功能作用区分为瞻仰纪念、展陈宣传、军事体验三种类型,按照主题内容、建设规模和影响效应区分为国家、省、市、县(市、区)四个等级。

        第二条  全省国防教育基地统一编号,按照等级分别悬挂“国家国防教育示范基地”“山西省国防教育基地”“XX市国防教育基地”“XX县(市、区)国防教育基地”牌匾。省、市、县(市、区)国防教育基地编号办法、牌匾样式规格由省国防教育办公室统一规范。各级国防教育基地的牌匾,由同级国防教育办公室按照省国防教育办公室规定的统一格式制作发放。国防教育基地编号办法、牌匾样式规格另行规定。

        第三条  瞻仰纪念、展陈宣传类国防教育基地应建立专职、兼职和聘用相结合的讲解员队伍,每个国家国防教育示范基地至少配备5名专职讲解员,每个省、市、县(市、区)国防教育基地分别配备不少于3名、2名、1名相对固定的专职或兼职讲解员。各级国防教育办公室不定期组织讲解员培训,不断提高讲解员队伍水平。

二、命名和撤销

        第四条  各级国防教育办公室考察具有国防教育功能的场所,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命名为相应等级的国防教育基地,每3年命名一批。国家国防教育示范基地由省国防教育办公室从省级国防教育基地中择优推荐,报国家国防教育办公室审核命名。上一级国防教育基地应从下一级命名的国防教育基地中择优遴选。

        第五条  已命名的国防教育基地,建设管理水平持续提升、发挥作用明显增强的,可逐级推荐上报,经上级国防教育办公室考察审核后,由上级人民政府升级命名;建设管理水平严重下降、实际作用发挥不好,甚至出现违法违规问题,不具备国防教育基地条件的,由同级国防教育办公室报原命名机关撤销命名,并报上级国防教育办公室备案。撤销命名通常与命名一并实施,特殊情况下可随时实施。

三、建设和管理

        第六条  各县(市、区)国防教育办公室每年对辖区内的所有国防教育基地进行一次检查,并将检查情况上报市国防教育办公室。各市国防教育办公室每年对本地区内的国防教育基地进行抽查,并将检查情况上报省国防教育办公室。省国防教育办公室视情组织抽查,并通报检查情况。

        第七条  各级国防教育办公室会同同级党委宣传部门和教育、民政、文物等部门,积极开发利用辖区内具有国防教育功能的场所和文化资源,制定加强国防教育基地建设的规划和计划,报上级国防教育办公室备案。

        第八条  国防教育基地坚持公益性原则,面向社会免费开放,不得向接受国防教育的对象收取任何费用或提出有偿性条件。

        各级国防教育办公室要加强对辖区内国防教育基地的指导和监督,坚决防止发生宣传教育口径不一致的政治性问题,坚决禁止利用国防教育基地进行以盈利为目的的商业性活动。人民群众可对上述现象进行监督,并向当地国防教育办公室举报。

        第九条  各级国防教育办公室和国防教育基地应积极协调党政机关、学校、企事业、群众团体等单位,经常组织干部、学生、职工和民兵、预备役人员,利用国防教育基地开展国防教育活动。每年每个国家、省、市、县(市、区)国防教育基地接待国防教育受众分别不得少于50000、10000、5000、2000人次。

        第十条  各级国防教育基地在“八一”建军节、抗战胜利纪念日、烈士纪念日、国家公祭日、全民国防教育日等重要节日、纪念日,紧密结合自身实际,认真组织开展主题鲜明、形式多样的国防教育宣传活动。

        第十一条  各级国防教育办公室和国防教育基地积极协调宣传部门、文化部门和旅游部门,推动国防教育基地建设融入红色旅游线路开发、红色精品景点打造、红色文化品牌创作,不断扩大知名度和影响力。

       第十二条  各级国防教育办公室和国防教育基地要加大对基地的宣传和推广力度,利用传统媒体和新媒体,并在车站、广场、公园、街道等公共场所布设橱窗、广告牌,广泛宣传各级国防教育基地。

四、保障和奖励

        第十三条  各级国防教育办公室对国防教育基地重点建设项目、重大宣传教育活动等提供适当经费补助或采取其他方式予以扶持,所需经费列入各级国防教育经费预算。

       第十四条  各级国防教育办公室结合国防教育基地考察和命名,应当对成绩突出的本级国防教育基地进行表彰,通常2-3年表彰1次,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并进行通报,所需经费列入各级国防教育经费预算。

五、附  则

        第十五条  各地制定的有关国防教育基地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山西国防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