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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防空知识(二)

来源: 发布时间:2018-05-22 阅读: 【字体:

 7、人民防空的任务和防护措施

人民防空的任务是:国家根据国防需要,动员和组织群众采取防护措施,防范和减轻空袭危害。

人民防空的防护措施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群众自身采取的防护措施,通过接受人民防空教育,熟悉和掌握防空的基本知识和技能,以及在特殊情况下的求生技能等,达到自救互救、自我保护的目的。二是政府动员和组织群众采取的防护措施,主要是按照人防的要求,修建人民防空工程、通信、警报设施,做好城市人口疏散和安置的准备,制定重要经济目标防护和抢修方案,组建群众防空组织等,达到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目的。

8、组织和个人的人民防空的权利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八条规定:一切组织和个人都有得到人民防空保护的权利,都必须依法履行人民防空义务。这一规定体现了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

一切组织和个人应得到的人民防空保护的权利是:防空袭疏散、掩蔽、医疗救护和救助,必需的生活供给,接受人民防空知识教育和技能训练等。

一切组织和个人都要依法履行的人民防空的义务是:参加人民防空建设,负担人民防空费用,执行人民防空勤务,保护人民防空设施,参加群众防空组织,接受人民防空教育、训练,开展相互救助等。

9、《人民防空法》规定了怎样的法律责任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修建,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一)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

(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

(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四)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的;

(五)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

(六)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

(七)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

10、人民防空的基本措施

为减少居民在未来空袭斗争中的生命财产损失,国家在人民防空方面采取以下措施:

(1)规定人民防空接受军地双重领导,保证居民能尽快获得敌人空袭的信息,并参加联合防空斗争。

(2)建立人防警报、通信系统,及时指导居民防护。

(3)建设人防工程或疏散基地,保证居民能有一个安全隐蔽位置。

(4)组织和训练各种人防专业队伍,以及时消除空袭后果。

(5)普及对各类人员的人防知识与防护技能教育,使居民学会保护自己和家庭成员生命及财产安全的知识技能,了解救助友邻和参加社区应急行动的方法,并能在突发事件、灾害应急中得到应用和提高。

(6)人防机构平时协助居委会、村镇、企业、社区、制定防空袭、防灾害预案,以保证一旦遭受空袭或灾害,能立即组织居民进入防护状态。(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