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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晋中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来源: 发布时间:2019-04-18 阅读: 【字体:


第一条  根据《中共晋中市委办公厅、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中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市厅发20192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晋中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人防办)是市政府的工作部门,为正处级,受晋中市人民政府和晋中军分区双重领导。

第三条  市人防办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市委关于人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人防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人民防空事业发展规划,编制人民防空工作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实施人民防空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起草人民防空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组织开展人民防空行政执法和监察,依法审批相关事项。

(三)负责人民防空工程规划、审批、建设、维护和质量技术管理及验收;依法征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负责本行政区域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设施及其维护、使用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对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工程功能场所、设施的安全监督管理。

(四)开展人民防空组织指挥和重要经济目标防护工作,组织拟定并实施城市防空袭方案及相关预案;建设战时人口疏散基地;组织指导群众防空组织建设和防空防灾演练。

(五)负责人民防空信息化建设和通信警报建设;组织发放防空防灾警报。

(六)负责管理人民防空平战结合工作,对已建人民防空工程设施进行开发利用和管理,依法收缴人防平战工程使用费。

(七)组织开展人民防空宣传教育、人民防空理论和人民防空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科研成果,普及人民防空知识技能。

(八)利用人民防空资源参与抢险救灾和应急救援。

(九)管理和使用人民防空经费及人民防空国有资产,依法征缴社会负担的人民防空经费。

(十)战时配合城市防卫、要地防空作战,组织人民开展城市防空袭相关工作,消除空袭后果。

(十一)指导监督县(区、市)、开发区人民防空工作。

(十二)完成市委、市人民政府和晋中军分区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市人防办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综合科(法制科)

组织拟定全市人民防空年度工作计划、制定各项工作目标,并对落实情况进行督查、督办;综合协调处理机关日常事务;负责会务、文秘、档案、机要、保密、信访、接待、机关后勤事务和政务公开工作;负责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负责人事劳资、机构编制管理工作。负责机关财务和国有资产管理、内控管理及审计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退役军人管理服务工作。组织人民防空干部学习培训;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负责人民防空法治建设和法律服务工作。

(二)行政审批科(工程建设管理科)

负责本部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负责本部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相关工作;负责本部门政务服务管理工作;负责本部门具有审批性质行政职权事项、公共服务事项的受理、审核、审批工作。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人防工程建设与城市结合规划和年度计划,人防工程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城市地下空间开发规划;负责事中事后监管及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负责人防工程建设的审批、监督、检查及竣工验收工作;负责除指挥、通信工程以外的公用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安全和平战转换工作,负责防空地下室的维护、管理、安全和平战转换工作的指导和监督。负责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防功能的管理和监督;负责人防工程的设计、建设、监理的管理和监督;负责人防行政执法工作;组织人防工程技术培训;负责指导市人防执法监察大队(人防平战工程管理中心)和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工作和建设。

(三)指挥通信科

组织拟定全市人民防空战备建设总体规划、全市人防教育训练实施计划;在市政府、军分区的组织指导下,制定城市防空袭方案、人员疏散计划、战时人民防空医疗救护、物资和水电供应及其他各项保障方案,并实施防空袭演练;负责提出市级人民防空指挥机构建立方案;负责指导监督重要经济目标防护工作的开展和落实;负责人民防空疏散基地和群众防空组织建设;战时配合开展城市管制、消除空袭后果、恢复生产和生活秩序等;负责拟制全市人民防空信息化建设规划、年度计划和信息化建设方案,组织人民防空信息化建设;开展人民防空通信警报建设,组织实施警报试鸣,根据上级指令组织发放防空防灾警报;负责指导人民防空通信警报科研、值勤管理、设备维护和专业技术训练;在军事机关领导下,负责搞好城市防卫相关建设;牵头处理人民防空应急事件,组织应急疏散演练;组织开展人民防空教育;负责指导市人防指挥信息保障中心和人民防空教育训练基地的工作和建设。

第五条  市人防办机关行政编制10名。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正科级领导职数3名。

第六条  市人防办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中共晋中市委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9年3月22日起施行。

【依据中共晋中市委办公室、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等34个政府部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市办字﹝2019﹞1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