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中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政府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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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开指南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为更好地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最大限度地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方便、快捷地获取所需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山西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特编制我办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本指南每年更新一次。需要获得晋中市人防办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申请人,请阅读《公开指南》。申请人可以在晋中市人防办网站(网址:https://rfb.sxjz.gov.cn/xxgk/xxgkzn)上查阅《公开指南》。

 一、晋中市人防办政府信息分类

晋中市人防办政府信息分为三类:一是主动公开的信息。市人防办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二是依申请公开的信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根据需要向市人防办申请获取相关信息。三是不予公开的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保密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二、公开信息的获取方式

(一)主动公开信息

1.主动公开范围。市人防办向社会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晋中市人防办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2.主动公开形式。对于主动公开信息,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和在市人防办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公开两种公开形式。

网址:https://rfb.sxjz.gov.cn/

微信公众号:晋中国防动员

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地点:市人防办

政府公报查阅网址:https://www.sxjz.gov.cn/infopublicity/communique/list

3.主动公开时限。各类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后,市人防办将自信息产生后的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时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信息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可以向市人防办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市人防办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1.受理机构

晋中市人防办综合科。

办公地址:晋中市锦纶北路3号;

邮政编码:030600

受理时间为正常工作日;

受理机构联系电话:0354-2024554;

电子邮箱:jzrfbgs@163.com。

2.公开范围

申请人需要市人防办主动公开以外且不属于《条例》第七条、第八条和第十四条关于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可以申请获取。

3.公开程序

1)申请的提出

申请人向我办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填写《晋中市人防办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表》复制有效,可以在市人防办网站上下载。

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尽量详细、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发文字号或者其他有助于确定该信息的提示。

2)申请的方式

①通过信函、电报、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网络下载或到受理机构领取申请表,填写后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适当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②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我办办公场所,当场提出申请。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我办受理机构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对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如申请人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证件名称及号码、联系方式等)做好记录。 

市人防办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3)申请的处理流程

①审查

我办收到申请后,对申请的形式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要件不完备的将及时告知申请人予以补正。

申请人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要求的,我办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

②登记

对于《申请表》填写完整且申请人提供了有效身份证明的申请将即时登记,并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顺序进行处理。

③答复

我办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答复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下列情形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我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延长15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

第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第二,申请内容含有不应当公开的信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将可以公开的部分提供给申请人;

第三,属于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第四,不属于我办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的掌握机关名称及联系方式;

第五,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实际情况并做好解释工作;

第六,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4)收费标准及减免规定

暂不收取费用。 

5)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我办可以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三、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我办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省人防办、晋中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我办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接待投诉时间:正常工作日,法定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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