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中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印发《晋中市人防工程建设市场黑名单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人防办字〔2017〕14号
各县(市)人防办、开发区人防办,机关各科、事业单位:
根据省人防办《2017年全省人防工作要点》(晋人防办字〔2017〕1号)要求,为抓好人防工程建设行业整顿工作,健全统一开放、公平竞争、优胜劣汰的市场秩序,经市办研究,建立黑名单管理制度,现将《人防工程建设市场黑名单管理制度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工作,认真贯彻落实。
2017年6月12日
晋中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印发《晋中市人防工程建设市场黑名单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人防工程建设市场各方主体行为,建立具有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的市场信用体系,遏制人防工程建设领域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发生。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人防工程建设活动(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的建设、勘察、设计、审图、施工、监理、检测以及防护防化设备生产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各方责任主体和从业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黑名单,是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的人防工程建设活动中,对严重违反人防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各方责任主体和从业人员,进行控制准入的一种管理方式。
第四条 通过黑名单管理制度,将涉及的违法违规及失信行为的各方责任主体和从业人员列入黑名单,管控和惩戒人防工程建设领域各种违法违规及失信行为,促使各方认真履行法律义务、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施工。
第五条 由晋中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人防办)对黑名单管理制度进行统一建档,集中管理。各有关部门科室应及时、准确地将在本部门内进行工程建设活动的各方责任主体和从业人员违反本办法的不良信用信息报送市人防办予以管控。
第二章 黑名单的认定
第六条 黑名单记录库由涉及人防工程建设的有关部门科室,对各自职责领域内的人防工程建设市场黑名单信息进行收集及初步认定。
第七条 黑名单认定依据:
(一)人民法院判决书或者仲裁裁决书;
(二)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检察机关对行贿犯罪的档案记录;
(四)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对违法行为查处记录;
(五)生效的给予不良行为记录、处理、公示的文件;
(六)行业管理部门组织的市场、质量、安全等检查通报或责令整改的通知书;
(七)其他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第三章 列入黑名单的主要行为
第八条 对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建设、勘察、设计、审图、施工、监理、检测以及防护防化设备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将被列入黑名单:
(一)各方责任主体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被列入黑名单:
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山西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2.未取得资质(资格)证书承揽工程(执业)或超越资质(资格)等级、核准范围承揽工程(执业)的。
3.存在重大安全、质量隐患,经督查不能及时有效进行整改的。
4.发生重大工程安全、质量责任事故,且情节、性质严重的,或者发生重大事故后瞒报、谎报、拖延报告、破坏事故现场、阻碍事故调查的。
5.危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涉及商业贿赂等被国家行政机关依法查处的。
6.被各级、各地行政管理部门明令禁止生产经营、投标承揽人防工程的其它行为。
7.通过行贿等不正当手段承揽工程业务的。
8.存在严重不良市场竞争行为的。
9.严重违反工程承发包合同,恶意拖欠工程款或其他严重失信行为的。
10.办理人防相关手续时,故意提供虚假资料,数据等。
11.建设单位恶意越过人防审批、质监等程序,私自开工建设的。
12.建设单位对图纸提出的修改意见未经设计单位同意,重大变更未经原图审机构认可,就作为施工依据进行建设施工的。
13.施工单位未按照人防图审机构审查合格的图纸进行施工、擅自修改工程设计的。
14.施工单位违反施工规范和标准的,经督查仍拒不整改的。
15.监理企业对施工进度、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监督不力,对施工企业项目部人员监督不力,发现人员擅自变更,长期缺岗以及有转包、挂靠等违法、违规行为不制止、不纠正、不及时向建设单位或者有关部门反映并协助查处的。
16.勘察、设计单位工作出现重大失误,给建设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
17.图审机构弄虚作假,未按照国家相关规范标准进行审查的。
18.检测单位与建设单位串通、弄虚作假,未按照相关法律规范要求进行检测,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
19.在工程建设中有不良行为被地市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的。
20.有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二)各方从业人员(项目经理、现场监理、设计人员等)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列入黑名单:
1.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经事故调查后认定有责任的。
2.长期脱岗未能履行职责的。
3.被各级行政管理部门明令禁止实施的其它行为。
4.有行贿、受贿行为的。
第四章 黑名单的公示及查询
第九条 黑名单信息按照谁查处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进行审备,直至被列入黑名单事由消失。
第十条 对列入黑名单的各方责任主体及从业人员,人防办将根据其失信情况进行研究审定,通过市人防办网站,向全社会公开披露。
第十一条 涉及人防工程建设有关单位要严把市场准入关,在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机构选定前,必须先到市人防办网站查询拟定招标机构是否列入黑名单,并予以严格限制。
第五章 黑名单的惩戒处置及解除
第十二条 凡在本行政区域内被列入黑名单的违法违规行为,市人防办将对违法违规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及从业人员作出如下处理:
(一)对列入黑名单的各方责任主体及从业人员,公示在政府门户网站,形成强大的舆论压力,促使被执行人“一步失信、寸步难行”。
(二)对列入黑名单的各方责任主体及从业人员,根据其行为引起后果的轻重,取消其一至三年在本行政区域内参与人防工程施工、设计、监理、安装等建设活动的资格。
(三)被列入黑名单的各方责任主体和从业人员,在取消、限制参与人防工程相关建设活动资格期间积极采取措施消除影响、认真整改的,可以申请缩短取消、限制参与人防工程相关建设活动资格的时间,市人防办经考核视情况研究后作出决定。
(四)被列入黑名单的各方责任主体和从业人员,取消、限制参与人防工程相关建设活动资格期满后,将其从黑名单中移出。
(五)从黑名单移出后,在政府门户网站等网上公示的信息予以撤销。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晋中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