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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中市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 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13-10-02 阅读: 【字体:

市政办发〔201366


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晋中市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8月23日市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10月2日



晋中市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人防工程开发利用管理,巩固人防建设成果。促进人防战备建设持续、稳定、协调发展,不断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战备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民防空建设是一项长期的、全民性的战备工作,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发展人防,充分依靠社会力量建设人防,充分运用人防战备资源为经济建设服务。坚持走人民防空建设与经济社会融合式发展的道路。

第三条  人民防空平战结合工程使用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确保重点,综合治理。

第四条  人民防空平战结合工程使用管理的基本任务是:确保人防平战结合工程安全正常使用以及防止各类意外事故。人民防空平战结合工程使用责任,由人民防空平战结合工程的使用人负责。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五条  人民防空工程隶属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工程隶属单位)管理所属的人民防空工程(包括竣工后使用的结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工作,接受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  政府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责进行监督管理。

各县(区、市)人民防空工程由各县(区、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责进行监督管理。

第七条  建立人民防空平战结合工程使用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建立健全人民防空工程使用管理工作机制,旨在协调和推进人民防空工程使用管理工作。 

第八条  人民防空工程须经各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并制定《人民防空工程平战转换方案》。

第九条  依据《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管理办法》规定,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实行备案登记制度。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使用申请书;

(二)使用单位法人的合格证件;

(三)《人防工程基本情况登记表》;

(四)与工程隶属单位签订的《人民防空工程租赁使用合同》;

(五)与工程隶属单位签订的《人民防空工程消防安全责任书》。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使用单位提交的备案资料经审查合格后发给《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

使用单位在取得《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方可使用人民防空工程。同时需签订安全使用管理协议,挂人防工程标志牌。

第十条  各相关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大型人防平战结合工程平战功能的日常监督,进行经常性检查,管护单位应当做好大型人防工程的维护保养工作,保证大型人防工程正常安全使用。

第十一条  租赁使用人民防空工程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接受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工程隶属单位的监督检查,并严格执行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人民防空平战结合工程,不得设置高压锅炉、氨冷冻站,禁止使用液化石油气、闪点小于60℃的液体燃料。

第十三条  人民防空平战结合工程,不得设置哺乳室、幼儿园、托儿所及残疾人工作场所。

第十四条  使用人民防空平战结合工程的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拆除和随意改造工程,不得影响其防护效能。

不得利用人民防空平战结合工程生产、储存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腐蚀性物品。严禁在安全出入口和其他孔口周围堆放有害、易燃、易爆物品。

第十五条  人民防空平战结合工程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建立健全各种安全、防火规章制度。对特殊工种人员,如电工、机电设备、电梯、空调、锅炉操作管理人员要进行专门培训,经考试合格才能上岗。加强岗位责任制,严格执行有关规章和操作规程。

第十六条  凡公共人民防空平战结合工程内有可能造成不安全因素的部位,应有明显的警示标志。


 第三章  消防安全


第十七条  人民防空平战结合工程其设计和施工必须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其他有关防火技术规定。工程建设单位必须会同当地县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公安消防部门进行验收,未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一概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八条  对安全无保障,随时可能发生火灾等事故的单位,公安消防监督部门有权依法采取临时查封措施,待火灾隐患消除经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十九条  人民防空平战结合工程安全出入口和疏散通道应保持畅通,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挤占、堵塞、设置障碍。疏散通道内应按规定设置火灾事故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第二十条  人民防空平战结合工程应按有关规定配备消防器材、设备和设施。各种防火、灭火、通信、报警、排烟、通风、空调等设施要有专人管理,定期检查、保养使之处于良好状态。

第二十一条  消火栓、防火卷帘、手动报警按钮等处不得堆放杂物,不得圈占、遮盖;消防设备设施不得擅自拆除和挪移。

第二十二条  平战结合工程内严禁乱接电线。所安电气线路、接线要符合规范和规程要求。对各种电气设备、线路等应定期全面检查。

第二十三条  变配电室、柴油机房、油库、工程安全出入口及用电设备附件禁止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必须按规定配备灭火器和其他消防设施。

第二十四条  一旦有火灾发生,工程内的工作人员应立即向公安消防部门报警,同时按照消防预案的要求和现场情况组织人员疏散,控制和扑灭火灾。如火灾已发展到大面积燃烧,形成浓烟,无法扑救时,待人员安全撤离后,可紧闭口部密闭门,使工程内助燃的氧气逐渐稀薄,促使火焰自行熄灭。


第四章  防震防汛


第二十五条  市人防主管部门要协调使用单位与地震、防汛等部门共同搞好防震、防汛工作,做到信息畅通。及时向使用单位传递信息,确保工程安全。

第二十六条  工程使用单位或个人应把防震、防汛工作与抢险救灾工作结合起来,加强灾前预防,做好灾害的突发应急抢险工作。破坏性地震发生后,有应急避难(险)功能的人防工程应及时开放,作为遇险居民的避难场所。

第二十七条  在接到地震和洪汛通知后,要及时检查工程结构及设备设施,加固薄弱部位和口部工程,检查排水系统,堵截渗水部位,做好疏、排加固工作。

第二十八条  组织调配抗灾物资、器材,及时转移受灾易损设备设施和可能被淹物资。难以转移的应采取可靠的防护措施。制定灾后整治方案和措施,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第二十九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根据受灾单位填写的抢险救灾档案,总结受灾工程在抗灾中的功能与作用,报上级人防办公室和有关部门备案。


第五章  治安保卫


第三十条  人民防空平战结合工程使用单位或个人应在当地公安部门的指导下,组织治安保卫力量,负责治安管理工作。

第三十一条  人民防空工程使用单位或个人的治安保卫机构设置必须按管理权限上报人防和公安部门备案。工作人员应政治可靠、责任心强、能依法办事。治安安全工作情况应经常向公安部门报告,主动接受业务指导。

第三十二条  人民防空工程使用单位或个人应根据有关规定和工程规模、用途制定治安防范方案,建立出入口治安管理、要害部位保卫、治安联防、节假日值班、案件处理登记、请示报告等制度。

第三十三条  人民防空工程使用单位或个人要做好工程的保密工作,不得将工程面积、战时用途、防护等级、坐标、结构形式、孔口数量、内部设施等重要情况向外界泄露。

第三十四条  建立昼夜值班巡视制度,对影响安全使用的行为,及时制止。


第六章  环境卫生


第三十五条  人民防空平战结合工程内部环境应确保进入人员的安全和健康。

第三十六条  卫生防疫部门和人民防空工程使用单位共同负责人民防空工程内部环境的管理工作,卫生防疫部门监督执行卫生标准。

第三十七条  为了保持内部空气新鲜,温、湿度符合要求,使用单位或个人应做到:

(一)在卫生防疫部门的指导下,定期检查和测试内部环境各项指标,配备必要的药物和器材,对环境净化消毒;

(二)严禁在工程内生产、销售、储存和使用危害工程环境卫生的物质,防止传染病源、污染源进入工程内;

(三)工程内的水池、水沟应加盖,工程内的废物、废气、污水等有害物,必须及时排放、清除,垃圾必须按指定地点堆放;

(四)工程内部设置防潮用具,搞好用水管理,控制湿源,保持工程干燥。对工程内存放的各类物资要定期检查,以防霉烂、变质、自燃和产生有毒气体。

                

第七章  平战转换


第三十八条  需做平战转换的人民防空工程,其隶属单位应当制定并妥善保存平战转换方案,平战转换工作由隶属单位负责临战实施,使用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平战转换方案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转换工作。

第三十九条  已建人民防空工程为便于平时利用,按技术要求应建未建部分,建设单位应承诺自行负责战时平战功能转换。


            第八章   奖  惩


第四十条  凡在安全管理工作中,认真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措施得力,安全情况良好,成绩显著的单位应视情况由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四十一条  在使用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管理工作中,凡工作不负责任、玩忽职守,以致发生重大事故的,按照《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组织进行事故调查,并依法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