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中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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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jz-rfb-2020-00177 发布机构:
生效日期: 2020-11-12 废止日期:
文 号: 所属主题: 部门文件

晋中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承诺制改革人防工程建设相关事项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20-11-12 浏览次数: 【字体:

市人防办字〔20206


各县(区、市)人防办开发区人防办

按照关于印发晋中市企业投资项目试点承诺制实行无审批管理试点工作调整方案的通知(市无审组发〔20172号)《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化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的通知》(市政办发〔2019〕9号)、《晋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中市企业投资类项目(核准类)试行承诺制管理试点方案的通知(市政发〔2019〕65号)和《晋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中市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市政发〔2019〕66号)文件要求,现将防空地下室建设过程中开工前承诺事项、事中和事后监管服务相关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晋中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加强人防工程建设监理管理工作的通知》(市人防办发〔2013〕11号)、《关于做好人防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息公开工作的办法(市人防办字〔2017〕11号)《人防工程建设市场黑名单管理制度暂行办法》(市人防办字〔2017〕14号)《企业投资项目试行承诺制实行无审批管理事中事后监管服务办法》(市人防办字〔2017〕15号)、《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及施工资料管理意见》(市人防办字〔201724)、《关于印发企业投资承诺制审批改革试点防空地下室建设流程、准入等相关管理办法的通知》(市人防办字2018〕8号《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试点防空地下室建设信用监管办法(试行)》(市人防办字〔2018〕13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

1.承诺制改革防空地下室建设流程

2.承诺制改革防空地下室建设事项准入清单及建设标准

3.承诺制改革防空地下室建设承诺书

4.承诺制改革防空地下室建设清单式告知管理办法

5.承诺制改革防空地下室建设容缺处置管理办法

6.承诺制改革防空地下室建设服务监管办法

7.承诺制改革防空地下室建设信用监管办法

8.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开办法

9.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及施工资料管理办法(试行)

 

 

晋中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2020331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承诺制改革防空地下室建设流程

 

领取《建设项目人民防空工程设计条件》

 

签订承诺书公示即批复

 

 

办理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对防空地下室建设过程进行质量监督和服务监管

 

根据企业验收申请对防空地下室进行防护专项验收

 

进行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备案出具认可文书

 

 

 

附件2

承诺制改革防空地下室建设事项

准入清单及建设标准

 

一、适用范围

一)晋中市企业政府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在晋中市市域范围内全面开展

(二)《山西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外的企业投资项目(含新建、扩建、改建)实行承诺制管理

需要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范围

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一般可分为(包括但不限于)住宅类建筑、行政办公类建筑、文教类建筑、体育类建筑、医疗类建筑、科研类建筑、商业类建筑、交通类建筑、展览类建筑、观演类建筑、通讯广播类建筑、生活服务类建筑、宗教民政类建筑。相应的典型建筑形式见下表。

类别

典型建筑形式

住宅类建筑

 住宅、公寓、宿舍及其配套设施等

行政办公类建筑

 行政楼、办公楼等

文教类建筑

 幼儿园、学校、图书馆、文化馆、档案馆、文化中心等

体育类建筑

 体育馆(场)等

医疗类建筑

 门诊楼、住院楼、医技楼等

科研类建筑

 科研楼、实验楼等

商业类建筑

 商场、餐馆、宾馆、酒店、招待所、仓库等

交通类建筑

 候车室、候船室、候机室、经营性地上车库等

展览类建筑

展览馆、博物馆、纪念馆等

观演类建筑

影剧院、杂技场等

通讯广播类建筑

广播台、电视台等

生活服务类建筑

食堂、菜场、浴室等

宗教民政类建筑

教堂、庙宇、殡葬场所等

备注:工业建设项目中的食堂、宿舍、产品研发用房以及办公会议用房等非生产性用房,属于修建防空地下室范围。

二、负面清单

不适用于承诺制改革的情况有:

1.可不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项目

2.可易地建设的项目

不需要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构)筑物范围

类别

典型建(构)筑物

工业建设项目中

生产性建筑

生产车间、生产制造监控用房和机房、产品检验验收用房、厂房附属更衣淋浴用房、厂房附属仓库、门卫以及配电、水泵、蒸汽等设备用房等

生产性物流仓库、粮库

汽车、特种设备等维修、检测车间

公益建筑

单独修建的公共厕所、垃圾站(房)、水泵房、消防站、变配电房(站)、开闭所、区域机房等

特殊建(构)筑物

围墙、发射塔、烟囱、水塔、露天泳池、老旧居民楼加装电梯

独立的钢构车库、独立车棚

备注:

1.不需要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上所列建(构)筑物类型,遇到其他特殊项目,经设区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认定、公告并报省人防办备案,亦可列入不修建防空地下室的范围。

2.当同一建筑物中布置有生产性用房和非生产性用房时,非生产性用房应修建防空地下室。

3.水厂、电厂、油厂等重要经济目标单位要依法落实防护要求,鼓励其将关键部位和重点生产车间建在地下。

三、资质要求

1.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必须由具备相应人防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要严格按照人防相关法律法、行业规范等要求进行设计,并作出人防专项设计说明。

2.人防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及监理人员应具备相应人防工程建设监理资质。

 

四、防空地下室建设标准

1.设计标准:

《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2005)

《人民防空工程防火规范》(GB50098-2009)

2. 施工图审查标准:

《人民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要点》(RFJ012008)

3.防护设备安装标准:

《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产品质量检验与施工验收标准》(RFJ01-2002)

4.验收标准:

《人民防空工程质量检验与评价标准》(RFJ01-2015)

《附建式人防工程施工资料管理标准》(DBJ04/T356-2018)

 

 

 

附件3

承诺制改革防空地下室建设承诺书

        编号:2020-编号 (主管部门盖章)

 

市(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我单位拟建                   项目,由于该项目涉及人民防空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现就防空地下室建设事项承诺如下:

一、项目建设地点:

人:                                                  

    联系电话:                                      

二、项目规模、主要内容:

项目审批文号:                  

:                        

地面建筑面积:           建筑层数:           

首层建筑面积:            基础埋深:            

三、承诺修建防空地下室:

建筑面积:                 建筑形式:               

防护类别:                战时用途:               

防护级别:                防化级别:               

    四、依据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人民防空工程设计条件进行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

五、严格按照《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人民防空工程防火规范》、《人民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要点》《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人民防空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产品质量检验与施工验收标准》等现行人防工程建设技术标准进行设计、审图、施工和验收,工程中选用的人民防空工程专用设备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无违反国家工程建设人防技术标准的情况;

六、积极、主动配合人防主管部门对企业承诺事项、施工图设计的检查和监督;

七、按照备案的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规范和标准施工,不擅自变更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文件;

八、开工后十五日内,到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或者有资质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九、施工过程中如出现质量问题,及时进行整改,整改不到位,不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

十、工程竣工后九十日内,申请专项验收,未经专项(联合)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不得投入使用;

十一、经验收不合格,一次性足额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十二、其它:

如违反上述承诺的,我单位自愿承担以下法律责任:

1、如未按照《建设项目人民防空设计条件》要求,进行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设计发生变更,未及时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进行变更或重新申报等原因,导致工程无法竣工验收的,本单位一次性足额缴纳人防易地建设费。

2、对工程建设过程中建设、设计、施工、监理、防护设备生产安装等单位违反国家人防工程建设相关标准规范造成的责任及损失,由本单位承担;

3、自觉接受人民防空部门的监督,因未接受监督或未按人防标准要求建设造成的损失,由本单位承担;

4、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因提供虚假资料造成的损失,由本单位承担。

      诺     方:

(盖 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话:

     月     日



附件4

承诺制改革防空地下室

建设清单式告知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落实防空地下室建设承诺制,根据《山西省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试点方案》、《山西省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试点清单式告知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投资项目报建防空地下室建设承诺制清单包括:条件、标准、权限清单和办理事项清单及报审材料清单

第三条  条件、标准和权限清单包括:

 件: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范围、不需要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范围。

 准:防空地下室建设标准。

 限: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县(市)人防主管部门,项目所在地为市辖区的,权限为晋中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第四条  办理事项清单包括:建设项目人民防空工程设计条件、防空地下室建设承诺书、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人民防空工程认可文书、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备案。

建设项目人民防空工程设计条件报审材料: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经规划部门审定的规划设计方案或报建图纸

防空地下室质量监督报监材料:1.设计单位人防工程设计质量承诺书;2.承诺制改革防空地下室建设承诺书;3.人防工程申报表;4.建设项目人民防空审查批准书;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6.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7.监理、施工单位中标通知书和合同;8.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的资质等级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盖红章各一份);9.监理单位人防资质和监理人员人防工程监理上岗证;10.人防工程施工方案(人防专篇);11.人防工程监理规划(单建式人防工程提供)或人防工程监理方案或实施细则(结建工程提供)(人防专篇);12.全套施工图(人防专项蓝图-单独装盒)、图纸光盘或U盘。

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报审材料:主件:1.竣工验收报告书;2.人防工程竣工验收自检表;3.施工单位竣工质量自评报告;4.监理单位人防工程质量自评报告。副件:1.设计单位人防工程质量报告;2.防护、通风设备安装单位质量自评报告。

防空地下竣工验收备案资料: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第五条  政务大厅人防窗口应在醒目位置公示防空地下室建设流程和以上清单内容,服务手册、服务指南等资料中应包含清单内容。

第六条  办理时限要求

建设项目人民防空工程设计条件办理时限为3个工作日;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报监3个工作日,竣工专项验收3个工作日,竣工验收备案1个工作日。

 

 

 

附件5

承诺制改革防空地下室建设

容缺处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落实防空地下室建设承诺制,更好服务建设单位,根据《山西省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试点方案》、《山西省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试点事项容缺处置管理办法》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容缺处置是指对主要申报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条件,但次要材料有欠缺的报审事项,人防部门先行受理并开始办理,申报单位在该事项法定办结时限内补齐次要材料,事项在法定办结时限内办理完结。

第三条  对防空地下室建设承诺制实行报审材料容缺处置是为加快报审事项办理,最大限度压缩办理时限,更好服务建设单位。

第四条  受理报审事项时,工作人员需一次性告知可容缺的申报材料,企业报审材料主件齐全,仅缺次要材料的,可先行受理并出具《容缺处置通知单》(1式三份,1份交申请人,2份存档备查)

第五条  建设项目人民防空工程设计条件报审材料:

主件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

副件为经规划部门审定的规划设计方案或报建图纸

第六条  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报监材料:1.设计单位人防工程设计质量承诺书;2.承诺制改革防空地下室建设承诺书;3.人防工程申报表;4.建设项目人民防空审查批准书;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6.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7.监理、施工单位中标通知书和合同;8.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的资质等级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盖红章各一份);9.监理单位人防资质和监理人员人防工程监理上岗证;10.人防工程施工方案(人防专篇);11.人防工程监理规划(单建式人防工程提供)或人防工程监理方案或实施细则(结建工程提供)(人防专篇);12.全套施工图(人防专项蓝图-单独装盒)、图纸光盘或U盘。

第七条 各县(市)人防部门可结合当地人防工作实际情况,制定容缺处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也可对前述容缺处置事项材料做适当调整,以确保人防工程建设质量和工程防护效能落实。



 

附件6

承诺制改革防空地下室

建设服务监管办法

 

为贯彻落实承诺制改革工作要求,加强防空地下室建设监督管理,提升服务质量和效率,依据人民防空建设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晋中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以及各类开发区(园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新建民用建筑,包括除工业生产厂房及其生产性配套设施以外的所有非生产性建筑,修建6级以上的防空地下室。

第二条  临时建筑、工业建设项目中的生产性建筑以及其他特殊建(构)筑物不需要修建防空地下室。

第三条  防空地下室建设标准包括设计标准、防护设备安装标准、竣工验收标准。

  防空地下室建设流程:企业领取《建设项目人民防空工程设计条件》---签订承诺书公示即批复---办理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对防空地下室建设过程进行质量监督和服务监管---对防空地下室进行竣工验收---进行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备案出具认可文书

  出具《建设项目人民防空工程设计条件》的主要依据:《人民防空工程战术技术要求》、《山西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条例》、晋中市人防工程建设规划、《城市居住区人民防空工程规划规范》(GB50808-2013)。

  依法应组建人防专业队的部门和单位的建设项目按照规定配建防空专业队工程,医疗机构在新建和改扩建医用建设工程时,修建医疗救护工程,重要经济目标单位按要求落实防护建设任务;为促进专用工程和医疗救护工程建设,防空专业队工程中的专业队员掩蔽部及一等人员掩蔽工程可按1:1.4折算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医疗救护工程按1:1.7折算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单独修建的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防需求项目,按照总建筑面积30%配建人防工程。

第二章  落实取消的审批事项和中介服务事项

  取消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

 取消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前人防设备质量检测。人防工程竣工备案时,建设单位按照国家人防办制定的标准要求,可对人防设备自行组织检测,也可委托有关机构检测,检测资料纳入工程竣工验收资料。

  取消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减免审批。对符合易地建设条件涉及减免易地建设费的项目,按照《山西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条例》第十六条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除《山西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条例》十四条规定外,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的,按规定依法一次性足额缴纳人防易地建设费。

第三章  事中事后监管

  落实监管责任,推进事中事后监管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各级人防主管部门主要领导是防空地下室建设事中事后监管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主要责任人。

第十  防空地下室质量监督工作实行属地管理,由各(县)市人防办负责。尚未建立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各(县)市,可委托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承担人防工程质量监督职责。

第十  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建立健全管理制度,落实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计划、检查、汇报和总结等工作要求,改进质量监督人员工作作风,监督质量监督人员的廉政行为。

第十  质量监督单位要严格落实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健全完善质量监督手册内容,规范资料审核、通知报监、质量监督方案编制等工作。

第十  质量监督单位要做好底板、墙体、顶板、防护防化设备安装等关键环节监督,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工程现场质量监督。

第十  质量监督单位要建立健全服务对象征求意见、回访等机制,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水平。

第十  防空地下室的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人防部门或质量监督机构监督竣工验收程序和各参建单位的质量合格文件是否真实、防护设备安装是否符合要求,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和并监督建设单位期限整改,验收合格后出具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第十  防化设备质量按照《关于加强人防工程防化设备质量监管的通知》(国人防〔2017〕57号)要求进行监管。

第四章  提升服务质量和效率

第十  编印人防工程建设政策、标准规范汇编手册和《服务指南》等,及时向建设单位发放,为建设单位了解掌握人防工程建设的政策规定提供好服务。

第十  抓好施工关键节点服务工作。对防水隐蔽和底板、墙体、顶板钢筋及管道、预埋件隐蔽、防护设备安装等关键环节,混凝土浇筑前质量监督人员必须进行现场检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纠正。

二十  做好工程竣工验收环节问题整改的服务工作,及时查验整改情况,为项目尽早投入使用提供好服务。

第五章  发挥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作用

第二十  办理有关事项时,凡能通过政府信息共享等方式取得的资料信息,不再要求建设单位提供。

第二十  质量监督报监材料:1.设计单位人防工程设计质量承诺书;2.承诺制改革防空地下室建设承诺书;3.人防工程申报表;4.建设项目人民防空审查批准书;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6.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7.监理、施工单位中标通知书和合同;8.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的资质等级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盖红章各一份);9.监理单位人防资质和监理人员人防工程监理上岗证;10.人防工程施工方案(人防专篇);11.人防工程监理规划(单建式人防工程提供)或人防工程监理方案或实施细则(结建工程提供)(人防专篇);12.全套施工图(人防专项蓝图-单独装盒)、图纸光盘或U盘。

第二十  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条件:完成设计和合同规定的内容、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完整、有设计、施工、监理、防护设备安装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工程质量保修书。

第二十  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并限期整改,经整改仍不满足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的,按规定标准缴纳易地建设费。

第六章  信息公开及失信惩戒

第二十  加强对应建防空地下室项目单位的监管,对逃避修建和不按规定修建的项目单位列入黑名单,进行联合惩戒。

第二十  对防护(化)产品质量不达标的企业列入“黑名单”,以公告等形式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  强化社会监督,及时受理人防从业单位在产品质量、服务、违法经营等方面的问题投诉,及时公布处理结果。   

 

 

附件7

 

承诺制改革防空地下室

建设信用监管办法

 

 

第一条  为推动承诺制改革防空地下室建设信用监管,规范企业承诺信用信息披露并实施信用惩戒,根据《山西省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试点方案》、《山西省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试点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防空地下室建设信用信息管理遵循合法、客观、公开、公正的原则,由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已做出承诺的项目单位履行承诺情况进行核实记录并向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及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推送,实现信用信息共享和失信惩戒。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在签订承诺时向其明确承诺事项的内容、准入条件和标准,指导项目单位做好信用承诺工作,并对承诺书进行预审和公示。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要将项目单位项目信用监管信息全面、准确、及时录入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实现与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信息共享。

第五条  防空地下室建设信用信息包括项目单位承诺信息、事中事后监管信息、信守承诺信息、“红黑名单”信息等信用信息。有关信息在向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推送时,同时在部门网站或政府门户网站公示。

第六条  列入不信守承诺的企业信息包括:

(一)故意将工程委托或发包给没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监理、施工企业的;
    (二)未领取施工许可证或未取得开工报告、未办理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擅自施工的;
    (三)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未通知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

(四)项目竣工后未在规定时限内申请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的;

(五)其他法律、法规禁止的违法行为;

 第七条  对未作出或不愿作出防空地下室建设承诺擅自施工的应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项目,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要依据《人民防空法》、《山西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条例》有关规定处罚并责令限期纠正,同时将处罚信息推送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网上公示。

第八条  对严重失信的应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项目,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要及时与投资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协调沟通,对其法人其他投资项目在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及竣工验收等提出惩戒措施。

第九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在对应建防空地下室建设项目监管服务过程中,应尽快完善信用评价标准,制定项目单位异常名录、重点关注名单及“红黑名单”等,对项目单位实行分类监管。对信用优良项目单位,优先提供公共服务便利,在日常检查、专项检查、随机抽查中优化检查频次等。

第十条  防空地下室建设过程中,对存在不良行为记录或者不履行承诺的项目单位,应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强监督抽查、执法检查和日常巡查,对违反工程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的行为,及时叫停整改。对整改后仍未到达要求的严重违法失信项目单位,不进行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列入行业“黑名单”及时公开披露相关信息,实施联合惩戒。

第十一条  对有严重失信的项目单位,应限制办理承诺制,从严实施防空地下室建设监管,严格质量监督报监、参建单位资质资格审查、隐蔽工程验收等。

第十二条  民防空主管部门要积极落实对列入“红名单”项目单位的联合激励措施,在“绿色通道”、“容缺受理”、经营服务等方面给予优惠或者便利。

第十三条  对列入“黑名单”的项目单位,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可依法依规采取从严审核、限制参与人防工程项目建设、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注册执业人员等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取消参加评先评优等措施。

第十四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公开、共享、查询企业信息,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信息。应当及时受理核实项目单位对信用信息提出的异议。

第十五条  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项目单位,在规定时限内主动纠正违法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可以按照一定的条件和程序实施信用修复,重塑形象。

第十六条  各(县)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可参照本办法制定信用监管实施细则。

 

 

附件8

 

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开办法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全市深化改革、促进简政放权、实现放管结合的有关精神,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和政府信息公开、构建全方位的监管体系为抓手,切实转变政府职能,通过政府信息公开和数据共享,提高服务水平,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促进社会公平竞争,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依法规范、有序推进的原则。以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文件为依据,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及其他依法不予公开的信息,归集和公开人防主管部门依法设立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事项。有序推进,逐步完善,将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息规范、完整、清晰、准确地向社会公开,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查询查看,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二)坚持“多方公示、信息共享”的原则。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在作出行政决定起7个工作日内,将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息在晋中市人防办网站(rfb.sxjz.gov.cn)进行公示,并同步推送至“信用晋中”网站(credit.sx-jz.gov.cn)、“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部门协同监管平台”(http://218.26.116.44/login.jsp),实现信息共享。

   (三)坚持谁产生、谁公示、谁负责的原则。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和各部门“权责清单”,建立公示目录,做到责任到人、具体到事、安排到位,并对公示信息的及时性、全面性和准确性负责。

三、主要任务

   (一)落实工作责任主体

按照工作要求,晋中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成立由分管领导负总责,相关职能科室具体负责的领导小组落实业务流程,理顺归集路径,畅通公开渠道,切实加强对“双公示”工作的组织、指导和协调。

   (二)明确“双公示”内容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结合“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明确“双公示”事项包括行政许可事项(6项)和行政处罚事项(9项)。

行政许可事项内容包括:行政许可决定书文号、项目名称、审批类别、许可内容、行政相对人名称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姓名、许可决定和截止日期、许可机关等信息,以及作出行政许可决定部门认为应当公示的相关信息。

行政处罚事项内容包括: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处罚名称、处罚类别、处罚事由、处罚依据、行政相对人名称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姓名、处罚结果、处罚决定日期、处罚机关等信息,以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部门认为应当公示的其他信息。

   (三)按时实施公示

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作出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多渠道实时传递“双公示”信息。信息内容具体包括数据产生数量及时间、公示数量及时间、报送数量及时间,要保证信息内容的完整性与及时性。对于已公示的行政许可或行政处罚出现撤销、变更等情形的,由作出行政许可或行政处罚的机关按原公示程序及时公开推送。

    四、其他要求    

   (一)“双公示”工作要区别公示法人及其他组织与自然人。凡涉及法人及其他组织的所有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及其他依法不予公开的信息,其余全部归集、公示。凡涉及自然人的行政处罚信息,现阶段只归集数据,待相关规章制度和标准规范完善后再公示。“双公示”信息若涉及自然人身份证号码,要隐去部分信息,妥善保护自然人权益。

   (二)保护“双公示”信息主体权益。行政相对人对行政决定提出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时,及时暂停信息公示,视复议或诉讼的结果及时恢复、更正、撤销相关信息公示。作出行政决定的部门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并在七个工作日内对法人和其他组织行政处罚情况进行公示。

   (三)“双公示”是打造透明政府和公信政府的重要体现,是促进简政放权,实现放管结合,切实转变政府职能的有效手段。相关科室要严格按照要求进行部署,明确职责,扎实推进,确保按期、按质完成“双公示”工作任务。

 

 

附件9

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及施工资料管理办法

(试行)

 

为做好人防工程承诺制管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山西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条例》和晋中市政府关于印发晋中市企业投资项目试点承诺制实行无审批管理试点工作调整方案的通知(市无审组发〔20172号)《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化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的通知》(市政办发〔2019〕9号)、《晋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中市企业投资类项目(核准类)试行承诺制管理试点方案的通知(市政发〔2019〕65号)和《晋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中市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市政发〔2019〕66号)文件等要求,制定本管理意见。

一、人工程验收备案的组织和实施

(一)各级人防部门是人防工程竣工专项验收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竣工验收的管理工作。

(二)人防工程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工程所在地的人防部门(或委托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参加并对人防工程竣工验收的内容及程序实施监督。

二、人防工程竣工专项验收应具备的条件

(一)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达到竣工标准,建设单位对各参建方的质量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认可;

(二)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全面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定,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交工程质量竣工报告;

(三)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参加签署的设计变更文件进行了检查,确认勘察、设计符合国家规范和标准要求,工程施工质量达到设计要求,并提出工程质量检查报告;

(四)监理单位在施工单位自评合格和勘察、设计单位认可的基础上,对竣工工程质量及有关技术文件进行了检查,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五)防护、通风设备生产企业,对已安装的设备进行了全面检查,确认防护、通风设备质量符合标准规定,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六)竣工档案资料基本完善并整理成册;

(七)施工单位和防护、防化设备供货安装单位与建设单位签署了工程质量保修、保证书;

(八)公安消防部门已出具消防专项验收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消防未验收时,建设单位填报承诺书,承诺书中需注明不得破坏人防工程围护结构如破坏人防工程围护结构人防工程按验收不合格处理。一切后果由建设单位承担,并承担所有法律责任

(九)要求整改的工程质量问题全部整改完毕,并经工程相关责任主体单位检查认可,出具书面回复。

三、人防工程竣工专项验收的申报

(一)人防工程达到竣工验收条件后,建设单位应及时向出具人防工程建设审查批准书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申,进行验收。

(二)人防主管部门收到建设单位《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等验收资料后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竣工验收条件要求,准予验收;对于不符合竣工验收条件要求的,通知建设单位进行整改,整改完毕后重新申请专项竣工验收。

(三)建设单位按《人防工程竣工验收通知书》中的时间和地点,通知和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防护、防化设备厂家等参建单位参加人防工程竣工专项验收。

四、人防工程竣工专项验收的内容及程序

(一)建设单位汇报工程概况和建设情况;

(二)施工、勘察、设计、监理单位、防护、防化设备厂家等分别汇报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及在工程建设中各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情况;

(三)验收组(由建设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其他有关专家组成)人员实地查验工程实体质量;

(四)验收组发表检查意见,分别对工程资料、实体质量及其他相关内容作出全面评价,形成工程专项竣工验收意见与结论。

五、人防工程竣工专项验收有关事项的处理

(一)验收合格的工程,建设单位应持人防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出具的《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报告》,报备案部门备案领取《人防工程认可书》

(二)经验收合格并领取了《人防工程认可书》的人防工程,应在该工程的显著位置悬挂“人民防空工程”的标识牌。

(三)经验收合格的人防工程,使用单位应与属地人防主管部门签定《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协议书》,在平时使用时接受人防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对验收不合格的工程,建设单位组织有关单位对验收中发现的质量问题进行整改,整改完毕经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与人民防空主管部门重新验收。

(五)人防工程竣工验收不合格,且经整改后仍达不到人防工程建设标准要求的,建设单位应补缴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附:人防工程在竣工验收时应提交资料

 

人防工程在竣工验收时应提交资料

 

第一册:工程验收综合资料

   

   第一分册 竣工验收报验文件

   

   1.人防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2.建设单位: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3.设计单位:人防工程质量检查报告

   4.勘察单位:人防工程质量检查报告

   5.施工单位: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6.监理单位:人防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7.防护设备到位:防护设备质量验收报告

   8.人防工程竣工专项验收方案

   9.单位工程质量检验评定(记录)表

   10.人防工程基本概况综合登记表

   11.公安消防部门专项验收意见

   12.竣工初验记录及相关整改回复

 

第二分册 工程建设管理文件

 

   1.人防工程审查批准书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4.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登记表

   5.人防工程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和审查意见书

   6.人防工程施工图审查意见回复及设计变更

   7.人民防空工程质量保修书(主体、防护、风、水、电)

   8.人民防空工程质量保证书(主体、防护、风、水、电)

   9.人防设备安装单位施工合同书(主体、防护、通风)

   10.防空地下室及人防设备、设施使用说明书

   11.其它(另作要求的)

 

第二册:质量控制资料

 

    1.人防工程质量检验评定(记录)表(含分项、分部、单位工程以及隐蔽工程检查验收记录的全套表格)

    2.分部、分项工程(土建施工部分)质量验收记录(附钢筋、砼试验报告单等三证)

    3.单位、分部、分项工程(防护安装部分)质量验收记录(附人防设备、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企业资质) 4.人防防护设备生产许可证及产品合格证

    4.桩基子分部评定表及地基与基础分部验收记录

    5.人防工程施工方案(或项目施工组织设计的人防地下室部分)

    6.人防工程施工监理方案(规划)

    7.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方案及施工交底文件

  8.人防工程防护、防化设备订购合同、订货清单及合格证(原件)

  9.水泥、钢材、商品混凝土出厂合格证或试验报告

  10.重要构配件检验报告及合格证

  11.实体检测资料及其它  

 

 

 

第三册:竣工图纸资料

 

    1.竣工图全套

    2.设计及现场变更文书

    3.重大质量问题处理意见文件

    4.其它需要补充的技术文件

 

 

 

 

 

 

 

 

 

 

 

 

 

 

 

 

 

 

 

 

 

 

 

 

 

 

 

 

 

 

 

 

 

 

 

 

 

 

 

 

 

 

 

 

 

 

 

 

 

 

 

 

晋中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20203 31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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